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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泰達幣”穩賺不賠?提現失敗! 福州長樂法院:從事虛擬貨幣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日訊 近年來,虛擬貨幣日益火爆,但其交易常常游離于法律監管之外,誘發眾多糾紛。近日,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審結一件不當得利糾紛案件,文某因投資“泰達幣”無法提現,將炒幣平臺商戶陳某起訴至法院。 文某與陳某系網友,倆人相識不久后,文某偶然得知陳某通過某數字貨幣平臺App投資“泰達幣”。陳某告知文某,“泰達幣”投資穩賺不賠、利潤空間非常大,陳某是平臺商戶,有權限帶文某入場一起投資。隨后,文某向陳某提出要參加投資,并于當日向陳某轉賬共計6萬元。 平臺投資進行一段時間后,文某擬售出持有的“泰達幣”提現,但發現提現失敗,向陳某提出退還投資款的要求也被拒絕。為此,文某向長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返還不當得利款項6萬元。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關系無效。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通知載明:“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據此,任何所謂的虛擬幣融資交易平臺都不得從事貨幣與虛擬幣、虛擬幣與虛擬幣之間的兌換,不得買賣虛擬幣或為虛擬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活動。 該案中,文某在互聯網上通過陳某投資“泰達幣”進行理財,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其行為不屬于民事法律調整和保護的范疇,后果應由文某自行承擔。因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文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我國,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幣投資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不受法律保護。虛擬貨幣投資平臺往往以高利潤、無風險等為餌,通過短期收益或少量返利吸引投資者入套,待到非法聚集資金后,隨時有可能停止提現甚至關停平臺后攜款潛逃。廣大投資者應自覺抵制“穩賺不賠”“一本萬利”的誘惑,切勿輕信非法投資宣傳,拒絕參與非法金融活動。 (本報記者 陳欽祥 通訊員 魏逸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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