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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5日訊 近日,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經營一家保健品商行,自2023年3月起,在明知“德國牛鞭”“德國黑金剛”“美國黃金瑪卡”等性保健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況下,仍然將其銷售給陳某甲、林某某等人。經鑒定,上述食品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面向不特定眾多消費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接受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終,城廂法院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其認罪悔罪的情況等,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記者 陳靜 通訊員 林昭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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