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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6日訊 取得耕地征用補償款后,竟將該款轉至他人名下,逃避法院強制執行。近日,龍巖市永定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被告人江某某通過他人代收補償款方式轉移財產,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依法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經查,2012年期間,被告人江某某被永定法院判決,應歸還吳某某借款約28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江某某未履行法院判決義務,法院依法凍結江某某夫妻名下銀行賬戶。 2023年10月,被告人江某某與高頭鎮人民政府簽訂耕地補償協議,協議明確江某某可獲得補償費用20萬元。江某某明知有法院判決義務尚未履行,仍試圖通過同村人員代收補償款轉移財產。同村人員扣除江某某對其欠款10.5萬元后,江某某便讓同村人員將剩余補償款轉移至其兒子名下。 永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某通過轉移財產方式拒不執行,致使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綜合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等量刑情節,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賴欽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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