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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把銀行卡“借”給他人使用賺“小費”,男子成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幫兇”。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判處被告人梁某洋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2023年12月至今年1月,梁某洋應其朋友“老林”(另案處理)的要求,在明知提供銀行賬戶用于接收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4張銀行卡交給“老林”等人,用于接收違法犯罪資金共計125630元,“老林”承諾按每一萬元給予報酬一百元。其間,梁某洋配合前往ATM機或銀行柜臺幫助取現共計117400元交給“老林”,并配合“老林”使用其支付寶賬戶轉賬8009.5元。經查,上述125630元均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資金。然而,“老林”并未按承諾給予被告人梁某洋相應報酬。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他人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最終,法院綜合被告人梁某洋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龔麗雯 通訊員 張高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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