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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法治在線11月7日訊 一男子到金店內稱結婚購買黃金手鐲,試戴期間趁店員不注意,一把搶過黃金手鐲奪門就跑…………近日,福州市永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起訴了這起“黃金搶奪案”。 經查,被告人黃某、李某在閩侯上街的一個車行租了一輛寶馬轎車,后車子被他們刮壞,因需要向車行賠一筆錢,于是兩人就萌生了去搞點錢的想法。 2024年4月11日,被告人黃某、李某準備搶金器售賣換錢,事先規劃了逃跑路線,準備了欺騙店員的話術。隨后在永泰縣城區內尋找金店下手。12時許,被告人黃某、李某到永泰縣城峰鎮某珠寶店附近,商議由黃某進入店內搶金器,李某在附近望風及接應。 黃某進入珠寶店后謊稱結婚購買黃金手鐲,店員便拿出黃金手鐲給黃某挑選,在此過程中,黃某趁店員不注意,將放置在柜臺上的黃金手鐲抓起奪門而出,李某騎一輛共享電動車在附近接應,載著黃某逃離現場。同日13時許,兩人將搶到的黃金手鐲帶至福州倉山某回收黃金店內進行變現,取得贓款10000余元。 檢察官審查后認為,兩名被告人共同搶奪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決定向永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永泰縣人民法院采納了量刑建議。 檢察官提醒:君子愛財,取之以道。切莫因一時貪欲讓自己身陷囹圄,只有靠勤勞的雙手誠實勞動才是唯一正道。廣大群眾也要加強防范意識,注意保管好貴重財物,避免給犯罪分子帶來可乘之機,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盧世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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