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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質疏松老人遇車禍 是否需自負相應責任 法院:老人無需擔責 八旬老人出行時突遭車禍受傷,保險公司卻以受害人骨折傷情系因自身骨質疏松導致為由拒絕賠付。那么,老年人是否應當基于身患中老年常見疾病自負相應責任?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受害人特殊體質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情回顧: 2023年2月,鄭某駕駛小型轎車與81歲的老人戴某發生刮撞,造成戴某受傷。經交警認定,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戴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戴某被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為腰3椎體壓縮性骨折、胸12椎體壓縮骨折等,經鑒定為九級傷殘。肇事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此后,戴某訴至漳平法院,要求鄭某及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8.6萬元。 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認為依據《診斷證明書》診療過程中“入院完善MRI檢查,明確胸12、腰3椎體骨質疏松性骨折”的記載,戴某的傷情屬于骨質疏松性骨折,并非事故導致的損傷,故申請對戴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 法院審理: 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自負相應責任 漳平法院經審理認為,戴某的出入院診斷及檢查報告中均未顯示戴某存在骨質疏松性骨折,鑒定所通過閱讀X光片、MRI后得出戴某傷情系胸12、腰3椎體壓縮性骨折的結論亦與戴某的出、入院診斷一致。因此,戴某的骨折傷情系因其在交通事故中受損所致,而非因年老骨質疏松發生的陳舊病理性骨折。戴某的年老骨質疏松體質與事故造成后果存在客觀上的介入因素,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某保險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最終,漳平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全額賠償戴某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項損失。 某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戴某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對交通事故導致的傷殘存在一定影響而自負相應責任,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特殊體質不是侵權人逃避責任的借口 骨質疏松是老年人常見的慢性疾病。此案所涉受害人戴某屬于患有骨質疏松的高齡老人,骨質疏松是一般生理規律,非外力作用的情況下,骨質疏松不會導致骨折。此案中,戴某正常行走時遭機動車撞傷導致受傷,其骨質疏松體質是身體客觀情況,與其主觀心理狀態無關,不能將老年人的特殊體質認定為主觀過錯,否則將變相減輕加害人的侵權責任。老年人身體機能衰退,身患各類疾病在所難免,不應成為侵權人逃避責任的借口。法院判決老年人不因身患疾病自負事故責任,符合社會公眾普遍的道德認知和倫理期待,維護老年人群體的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陳燕敏 卓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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