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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上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林某因犯職務侵占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 經查,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林某在任某公司工程隊隊長期間,多次指使員工林某甲、薛某,將從項目部倉庫和鋼構件加工廠領取的施工鋼材等建筑材料運至龍巖市新羅區龍門鎮和大池鎮,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分別銷售給胡某和解某,造成該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156萬余元。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承辦檢察官以追贓挽損、檢察護企為切入點,以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為抓手,聯合辯護人多次向林某及其家屬釋法說理,詳細闡明利用職務便利造成公司損失的危害性。同時,充分釋明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后果,成功說服林某家屬在開庭前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最大限度幫助企業挽回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犯職務侵占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鑒于其在開庭前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處。 (鄒永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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