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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法治在線11月7日訊 信用卡是一種非現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簡單的信貸服務。隨著信用卡的普及,出現了利用POS機刷卡套現“以卡養卡”的現象,甚至形成產業鏈從中非法牟利。近日,閩侯縣檢察院對一起利用POS機幫人刷卡套現案件依法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2018年至2022年間,被告人張某某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在閩侯縣甘蔗街道等地利用其注冊或持有的銷售點終端機(POS機)長期幫助15名親戚或朋友以重復刷卡套現歸還前期欠款的方式進行“養卡”,從中賺取手續費。同時,被告人張某某還利用6人名下的信用卡在其注冊或持有的銷售點終端機(POS機)上套取現金后供其日常消費,并通過重復刷卡延長信用卡還款期限。經審計,上述22名人員重復刷卡套現累計人民幣約二千萬元。 “利用POS機非法套現,是指在未發生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利用POS機變相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轉化為現金的行為。”經辦檢察官告訴記者,這種行為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容易滋生洗錢、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嚴重擾亂、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檢察官提醒,POS機持有者要提高法律意識,切勿出于好心或貪利,而從事POS機非法套現行為。信用卡持卡人應當理性消費,避免陷入逾期無法償還困境,同時不向他人出租出借信用卡,不冒用他人信用卡。 法條鏈接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陳曉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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