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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8日訊 日前,經三明市沙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劉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今年5月,劉某某與家人聚餐,在飲酒后駕駛兩輪摩托車行駛至沙縣區某路段時,發現前方有民警夜查酒醉駕。為逃避檢查,劉某某棄車逃跑并在途中摔傷。經鑒定,劉某某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另查明,2018年9月,劉某某因酒駕騎二輪摩托車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并棄車逃避檢查,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李紹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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