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 近日,經南平市延平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一起收購盜竊的黃金飾品案的被告人趙某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今年1月,黃某某趁福州某商場即將打烊之際,躲進商場衛生間,待商場打烊后實施盜竊。黃某某先后盜走商場內多家商戶財物,其中包括某金店展示柜內的9枚黃金戒指、2條黃金手鏈、1副黃金耳釘,價值共計17000余元。得手后,黃某某連夜打車到南平市延平區銷贓。 次日早晨,黃某某到趙某某經營的小吃店吃早餐,并向其出示盜得的12件黃金飾品,告知趙某某這些飾品僅售1000元。趙某某查看黃金飾品和所帶吊牌后,得知黃金飾品價值遠高于1000元。貪小便宜的趙某某表示有意購買,并向黃某某預付了500元。之后,趙某某帶著黃金飾品到附近金店查驗真偽并詢問當日金價,確認這些都是真實黃金后,向黃某某付了余款。數日后,趙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延平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明知黃某某所售的黃金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是犯罪所得的贓物,為貪小便宜仍予以購買,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陳浩 通訊員 張碧玉)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