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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2日訊 近日,莆田市秀嶼區檢察院起訴的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附民公益訴訟案件,法院以被告人鄭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6000元。 2023年1月底,鄭某某在網絡上購進一款減肥產品“減脂丸”,后以套盒包裝統一售賣,產品無批準文號、生產日期等信息。當年2月份起,鄭某某通過網絡對外銷售該產品共計18盒25340元,從中獲利20840元。經鑒定,該產品中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違禁成分“西布曲明”。 秀嶼區檢察院審查后,依法對鄭某某以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在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等。后本案公益訴訟部分達成調解。 近日,秀嶼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陳靜 陳琦 林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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