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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2日訊 近日,永安市法院對被告人鄧某某、湯某某、張某某盜伐林木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據悉,該案系全省首例適用“減量模式”開展生態修復的案件,法院為賠償義務人提供多種替代修復場景,積極引導被告人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賠償金,專項用于松材線蟲病防治,進而遏制松材線蟲病疫情擴散蔓延。 據悉,2022年12月,被告人鄧某某購買永安市安砂鎮某山場采伐許可證范圍內的馬尾松,后將砍伐作業承包給被告人湯某某、張某某。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間,被告人湯某某、張某某為賺取更多利益,罔顧許可證采伐范圍,超樹種砍伐林木,被告人鄧某某默許直至案發。 經鑒定,被非法采伐的林木共計118株,立木蓄積33.5023立方米。案發后,三被告人主動到永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投案。 案件審理過程中,永安法院與永安市林業局會商,研究決定在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中探索建立“減量生態修復模式”,引導被告人替代性履行生態修復賠償責任。后被告人鄧某某自愿與相關單位簽署協議,并額外繳納生態修復金10000元,專項用于松材線蟲病疫情防控工作,彌補生態功能損失。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某某、張某某、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被告人湯某某、張某某、鄧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庭審現場綜合考慮被告人湯某某、張某某、鄧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以及認罪、悔罪表現,判處被告人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鄧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減量生態修復模式,旨在通過消除或減少生態系統中的負面影響因素,達到恢復和提升生態系統功能的目的。永安法院在“復綠補植+碳匯認購”的“加法”生態修復模式上,全省首創“減量生態修復模式”,引導被告人自愿繳納生態修復金,由專業林業生產單位專項用于遏制松材線蟲病疫情防控工作,減輕病蟲害危及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從保護已有林業資源免受病疫危害的角度,維護森林生態環境整體健康,實現對受損森林生態服務功能的間接修復。 同時,將被告人主動履行生態修復責任的情形納入悔罪表現,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形成多維生態保護新機制。目前,永安法院已在2起案件中適用該機制,引導被告人自愿繳納生態修復基金達3.5萬元。 (記者 彭冬晴 通訊員 胡倩 游瀟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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