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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一起因火災引發的糾紛,武夷山崇安司法所有妙招———— “冷卻降溫”熄滅“心頭火”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2日訊 “經過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具備法律效力,且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如有爭議,可依法申請執行。”近日,武夷山市司法局崇安司法所成功調解了一起因火災引發的糾紛,成功熄滅了6戶火災受災戶的“心頭火”。 2023年1月15日,一場火災導致楊某某、周某某等6戶房屋不同程度受損。此次火災雖無人員傷亡,但過火面積達240平方米,涉及人員較多,且造成了嚴重的財產損失。 3月13日,火災事故認定書作出后,6戶受災戶認為火災原因與市政供電電壓不穩有關,因此多次與供電公司協商賠償問題無果后,崇安司法所介入調解這起火災事故糾紛。 “因火災大家損失都很大,甚至有的沒地方住,我們要求供電公司要在原址上將我們的房子重建。”6戶居民代表楊某某紅著眼對調解員說。 供電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認為火災事故原因調查報告只是不排除市政供電電壓不穩,導致用戶內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蔓延成災,并沒有確定一定是電壓不穩造成的。但出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考慮,我們愿意在人道主義范圍內補償。” 6戶受災戶現場情緒激動,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調解員建議受災戶對受災情況進行初步評估之后再進行協商,雙方一致同意。 “面對面”的調解方式行不通,調解員在受災戶初步評估后又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開做雙方的思想工作。一方面繼續向6戶受災戶解釋有關火災賠償涉及的有關法律規定,引導他們依法解決問題;另一方面運用“情理交融法”,告知供電公司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并不排除供電公司電壓不穩的問題,同時勸供電公司將心比心,換位思考,發揚人道主義精神,適當做出讓步。 經過協商,雙方愿意作出一定讓步,但差距仍然較大。調解員決定采用“冷卻降溫法”,中止調解,再尋時機。 “冷卻”期間,調解員保持與雙方當事人的聯系。調解員在持續的聯系中發現雙方都希望通過調解解決,不愿打官司。6戶受災戶認為打官司費心費力又費錢,還要承擔風險,且不知道什么時候能拿到賠償;供電公司則擔心打官司影響公司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調解員趁熱打鐵,再次召集雙方面對面調解,分析現實情況,表明調解的快速簡便具優勢,是雙方化解雙方矛盾“最優解”。通過心理干預,降低當事人預期目標,引導雙方端正態度,認真考慮化解方案。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近日,雙方在崇安司法所簽訂調解協議書,供電公司對楊某某等6戶火災受災戶的房屋損失、物品損失以及其他各項損失,給予總額65萬元的經濟補償。 (本報記者 湯仙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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