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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2日訊 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永定法院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02年,李某負責永定區某鄉水電站承建工程,經審批依法購買一批雷管用于水電站的建設。建設完成后,李某考慮到后期維護水電站或許還需用到,便將未使用完的剩余雷管存放在其家中保險柜。直至近日,李某清理家中保險柜時發現存放的雷管,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經清點,李某共計儲存紙雷管、4段電雷管、5段電雷管共計158發。經福建海峽科化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及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持有的雷管具有雷管類爆炸物的屬性,均為雷管。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李某違反爆炸物品管理法規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儲存爆炸物品,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李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遂對其依法從寬處理。 檢察官說法:爆炸物屬于高危物品,非法存儲會讓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遭受嚴重威脅。《刑法》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如有因合法生產經營使用后剩余的爆炸物,務必及時上交,如私自存儲,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依然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廖翠華 熊海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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