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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3日訊 明知某典當公司借款用于高利放貸,某工程公司仍向其提供700萬余元借款。近日,漳平市檢察院查明背后真相,讓違法犯罪行為現出原形,并通過再審檢察建議糾正原審錯誤判決。 2013年,漳平某典當公司以資金周轉不足為由,陸續向某工程公司借款759萬余元,借款利息按每月1.5%計算。2020年3月,某工程公司與某投資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將債權全部轉讓給某投資公司。因某典當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2022年8月,某投資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同年9月,漳平市法院判決某典當公司償還借款本金759萬余元及相應利息。 2023年8月,漳平市檢察院收到一份民事生效裁判監督申請。民事檢察部門收到線索后,經過初步審查認為,該案癥結主要在于某工程公司與某典當公司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受理該案后,承辦檢察官迅速前往法院調取相關案卷,認真審查借款合同以及資金流向。檢察官發現某典當公司為逃避監管,將某工程公司的借款轉入公司員工個人賬戶,然后以公司員工名義向不特定人放貸,出借利息高達2.5%或2.6%不等,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某典當公司將借款用于高利放貸的違法行為,某工程公司是否知情?帶著這一疑問,承辦檢察官經調查發現,原來,2013年,某典當公司、某工程公司、某投資公司就因“持股關系”形成關聯企業。某工程公司作為某典當公司的控股股東,清楚知曉某典當公司的違法放貸行為,而某投資公司既是某工程公司的控股股東,其副總經理同時也擔任某典當公司的副總經理,對某典當公司的違法經營行為亦是清楚。 查明情況后,漳平市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基于該情況,該院對案涉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書、借款確認書等資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產生懷疑。今年3月,承辦檢察官根據所掌握的新證據,認為該案認定事實錯誤,存在違法民間借貸活動,于是將該案提交檢察委員會進行深入討論和研究。 今年4月,漳平市檢察院向漳平市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隨后,法院于7月作出裁定再審此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同時,針對案件中反映出的某典當公司逃避監管、高利放貸等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今年9月,漳平市檢察院向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對某典當公司違規經營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并對典當行業加強監管,以法治力量守護良好的金融環境,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本報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賴文光 凌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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