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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團后未實際參團,旅行社是否應退款? 法院:旅行社應履行雙方達成的退款約定 “青春沒有售價,一路直達拉薩”,近年來,進藏自駕旅游火熱,選擇跟團旅游成為游客的一大選擇。報了旅行團后因各種原因未實際參團,可以要求旅行社退還預付款項嗎?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2023年4月初,小明(化名)計劃5月到西藏自駕游,通過朋友介紹認識導游小強(化名)。經過了解及協商,小明預定小強組織的川藏線自駕游旅行團,并向小強預付2萬元參團費用。之后,因出發日期變更、自駕游線路變更等原因,小明未實際參加小強組織的自駕游旅行團,小強承諾返還預付的團費。經多次催討,小強以各種理由拖欠不還,小明向漳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強立即返還預付款2萬元。 法院審理 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明與小強達成參加自駕游旅行團的協議,預付2萬元參團費用,后小明未能參團,小強承諾返還預付團費,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該約定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小強沒有依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小明要求小強退還參團費用,理由正當,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此案涉及自駕游合同,當事人雖簽訂旅行合同,由于某種原因,游客未能出行,且組織者亦同意返還參團費,可見組織者與游客就參團費用的返還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應當依照約定履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因此,組織者未依據承諾返還參團費用違反雙方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此也提醒消費者,出行前應找大型或正規的旅行社報團,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并約定清楚退款的條款。合同簽訂后,應本著誠實守信原則和契約精神積極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本報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何勇 俞曉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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