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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離婚后,繼子能否隨繼父生活? 法院:從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角度,判決孩子由繼父撫養 在重組的家庭中,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母子女關系會因離婚而終止嗎?繼父對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是否具有撫養權?簽訂協議約定撫養權歸繼父后反悔,生母能否要求變更撫養權?近日,德化縣人民法院法官結合該院審理的一起申請變更撫養權糾紛案件,對此作出詳細解答。 案情回顧 2013年,麗麗(化名)和大志(化名)相識相戀并登記結婚。不到兩周歲的小天(化名)跟隨麗麗到繼父大志家生活。 2023年,麗麗和大志共同生活10年后,因感情不和到德化法院調解離婚,并對小天的撫養問題作出約定:大志與麗麗自愿離婚;小天由繼父大志直接撫養,跟隨大志共同生活,小天的撫養費由大志自行負擔;麗麗有對小天的探望權,具體探望時間、地點、方式由雙方自行確定,大志應予以協助。節假日期間,在征得小天同意情況下,麗麗享有與小天單獨相處的權利,大志不能阻撓。 離婚后沒多久,麗麗與大志因為探望小天一事起了爭執,麗麗將大志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小天的撫養權。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大志曾在微信中多次向麗麗表示,可以前來探望孩子。庭審中,麗麗對大志提出的探望方案表示拒絕。此外,經征求小天意見,其明確表示想要跟繼父大志一起生活,大志也表示愿意撫養小天。 因麗麗并未能舉證證明存在符合變更撫養關系的情形,應負舉證不能的責任??紤]小天已形成穩定的生活環境,若貿然變更撫養關系,恐不利于其健康成長,法院判決駁回麗麗的訴訟請求,小天仍由繼父大志撫養。 法官說法 問題①: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繼父母子女關系會因離婚而終止嗎?繼父母能否主張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子女關系并不一定會因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而終止,要結合雙方是否形成撫養關系、繼父母是否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來分情況判斷。 當繼父母對繼子女實際沒有進行撫養、教育,或者承擔的撫養、教育義務很少,時間很短,則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未形成撫養關系。當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消滅,繼父母也無權要求對繼子女進行撫養。 而當繼父母對繼子女盡到了撫養、教育的義務,且時間較長,則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此時,若繼父母明確表示,在離婚后不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則視為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自此協議解除;若繼父母明確表示,在離婚后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則雙方之間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并未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此時,繼父母是可以主張繼子女的撫養權的。 此案中,大志從小天尚不滿兩周歲時便對其盡到了撫養、教育義務,時間長達10年,雙方形成撫養關系。且離婚時,麗麗和大志雙方明確約定,由大志繼續撫養小天,因此大志與小天之間的繼父子關系并未終止,大志有權主張對小天的撫養權。 問題②: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哪些情形下,繼子女可以歸繼父母撫養? 若生父母主張直接撫養子女的,無論繼父母是否希望直接撫養子女,通常生父母更適合直接撫養子女。因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缺乏血緣關系,若在生父母愿意撫養子女的情況下而判決子女歸繼父母直接撫養,容易產生對未成年子女的侵害、歧視等隱憂。 若繼父母不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無論生父母是否愿意直接撫養子女,都應由生父母撫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p> 此外,若生父母不愿意撫養子女,而繼父母希望繼續撫養繼子女,且繼子女也愿意隨繼父母生活的,則繼父母子女關系并未終止,繼父母是可以主張繼子女的撫養權的,法院也可以判決繼子女歸繼父母撫養。 此案中,是否變更撫養關系,應著重于從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麗麗主張在探望小天時受到阻礙,但探望權的實現程度并不能直接決定撫養權的變更。且小天已形成穩定的生活環境,大志明確表示愿意繼續撫養小天,小天亦明確表示希望隨大志一起生活。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法院確認小天由大志撫養,符合當事人的意愿,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 法官提醒 夫妻雙方離婚后應盡量降低對孩子的傷害。繼父母作為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生父母探望孩子應給予必要的配合協助。生父母作為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注重孩子的感受,注意循序漸進地培養與孩子的感情。雙方應摒棄前嫌,避免因相互對抗給孩子再次帶來心理創傷,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給予孩子一個健康快樂的童年。 (本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黃佳鴻 寇瑋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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