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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成年子女能否追索撫養費? 法院: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的,應當給付子女未成年期間的撫養費 父母離婚后,需要給付未滿18周歲或者無法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撫養費,但是子女成年以后,還可以追索未成年期間的撫養費嗎?近日,連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案情回顧 董某某與曾某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05年12月1日生育婚生子小董。后雙方因感情問題訴至連江法院,請求離婚。 2021年1月28日,法院作出調解書,內容為:“原告曾某某與被告董某某自愿離婚;婚生子小董歸董某某撫養,撫養費由董某某自行承擔。”該調解書于2021年3月7日發生法律效力。此后,小董由曾某某撫養,跟隨曾某某共同生活至今,董某某未實際撫養小董,亦未支付撫養費。故小董訴至法院,要求董某某給付2021年至今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共計13.9萬余元,并要求今后及時給付生活費、學費等,直至其大學畢業。 經審理查明,小董于2022年1月6日發生交通事故,期間經醫院治理,支出醫療費用4352.63元;小董就讀于大學期間,共支出學費、住宿費合計3167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此案中,小董雖經法院調解確定由董某某撫養,撫養費由董某某自行承擔,但自2021年3月7日起,小董仍由曾某某實際撫養,董某某并未盡職承擔直接撫養責任和履行撫養義務。現小董主張董某某支付撫養費,理由充分,于法有據。因小董已于2023年12月1日成年,現已年滿18周歲,其不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小董主張董某某支付其成年之后的撫養費,缺乏依據,不予支持。董某某應向小董支付2021年3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共計33個月的撫養費。小董主張的醫療費4352.63元、教育費31670元均發生在未成年期間,亦屬于董某某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董某某應向小董支付撫養費8.5萬余元,含醫療費、教育費。 法官說法 追索未成年期間撫養費的,應當在年滿21周歲前提出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雖然給付撫養費請求權帶有濃重的財產內容,但由于其主要體現為身份利益請求權,關涉人的生存,故請求支付撫養費的訴訟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是給付撫養費請求權的基礎是權利人無法獨立生活,通常義務人只需支付至子女年滿18周歲,因而子女成年后追索未成年期間撫養費的,應當適用3年訴訟時效,即成年子女向未盡撫養義務的父或母主張未成年期間的撫養費的,應當在年滿21周歲前提出。 (本報記者 林珊 通訊員 林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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