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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車因為價格實惠,在二手車市場相對受人追捧,但也存在較大風險。那么,明知是抵押車仍購買,車被開走誰來擔責?日前,連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判決解除買受人與二手車行老板的買賣合同,二手車行老板退還50%購車款。 案情回顧 2022年12月31日,劉某將涉案轎車進行質押,涉案轎車的所有人為東莞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劉某,涉案車輛經多次交易。 2023年10月,二手車行老板陳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出售涉案轎車,以及涉案轎車系協議車、不過戶等信息。李某欲購買涉案轎車與陳某恰談,李某向陳某支付定金3000元,后續支付購車款3萬元。陳某承諾此車屬于正常來源渠道,將非盜搶車輛的收款憑條交由李某收執,并將劉某單方簽字按手印的涉案轎車的質押借款合同、債權轉讓等合同、涉案車輛交付給李某,涉案轎車由李某占有使用,雙方一直未辦理車輛的過戶手續。 今年4月25日,李某在停車位未見涉案轎車,報警得知涉案轎車被抵押權人取回。李某將陳某訴至連城法院,要求退還購車款。 法院審理 購買質押車輛應當預見風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將涉案轎車轉讓給李某,李某支付價款,陳某與李某達成買賣合同關系。陳某明知涉案轎車為質押車輛,其所有權人為東莞市某公司,在未取得涉案轎車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情況下,仍將車輛出賣給李某,盡管陳某無權處分,但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買賣合同生效后,因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導致李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李某要求解除與陳某之間涉案轎車的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李某有權請求陳某返還購車款3.3萬元。然而,李某在明知涉案轎車系質押車輛的情況下,仍選擇購買涉案轎車,其應當預見到涉案轎車可能被取回的風險,因此李某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及車輛使用情況,法院遂作出陳某應退還李某購車款50%,即1.65萬元的判決。 法官提醒 購買抵押車需謹慎 所謂抵押車是指車主因為需要資金,將車輛抵押給貸款機構,貸款機構根據約定的條件提供貸款。在抵押期間,原車主還在繼續還款,購買抵押車也只能買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抵押車的價格雖然低廉,但風險極大,不一定能保證車輛來源的正規性、合法性。如果車輛來源不正規,一旦被原有的權利人取回,買賣雙方的經濟損失不可避免。因此,購買抵押車需謹慎,購買者以為的“撿漏”,實際上是貪便宜吃大虧的行為! (本報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陳立烽 林惠 羅海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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