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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天才少女”隕落的背后 ————律師解答“姜萍事件”法律問題 11月3日,時隔4個多月,“姜萍事件”終于塵埃落定。根據官方信息,王某某在預選賽中對其指導的學生提供幫助,違反預選賽關于“禁止與他人討論”的規則。 此前,在阿里巴巴全球數學競賽獲獎名單中,江蘇省漣水中等專業學校教師王某某和其指導的學生姜萍入圍決賽。這一消息引發社會關注。中專生、數學天才、天才少女,多種標簽加持,17歲的姜萍在輿論場中塑造成“神話”的同時,質疑聲也不絕于耳。 這場“造神”又“毀神”的背后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對此,記者邀請北京中簡(廈門)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束新康律師進行解讀。 熱點話題一:考試作弊問題 江蘇省漣水中等專業學校發布情況通報:在2024阿里巴巴全球數學競賽預選賽中,教師王某某對指導的學生提供幫助,違反了預選賽規則。經研究,學校給予王某某誡勉談話處理,取消本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問題:姜萍和王某某是否涉嫌考試作弊罪? 律師解答 束新康律師: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阿里巴巴全球數學競賽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此王某某與姜萍造假的行為,并不涉及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 熱點話題二:名譽侵權問題 “姜萍事件”引起公眾對競賽的公平性和誠信問題的熱議,對阿里巴巴全球數學競賽組委會的聲譽產生影響。 問題:姜萍和王某某的行為,組委會是否可以追責,有無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 束新康律師:姜萍及其老師的作弊行為雖然不涉及刑事責任,但可能導致競賽主辦方阿里巴巴全球數學競賽組委會的聲譽受損,降低主辦方的社會評價,組委會可根據《民法典》提出名譽權受損或經濟損失的賠償訴求。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以及該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熱點話題三:媒體責任問題 “姜萍事件”出現反轉,其中也有媒體的推波助瀾。今年6月13日,阿里達摩院發布一段名為《17歲中專女生自學偏微分方程,爆冷逆襲高分入圍全球數賽》的視頻。隨后,大眾媒體紛紛跟進,自媒體大V紛紛表態,此事升為全網熱門話題。 問題:該事件中,媒體是否存在報道失范? 律師解答 束新康律師:媒體在報道過程中,對姜萍的“天才少女”形象過度宣傳和包裝,忽視了新聞報道的真實性和客觀性。這種急于制造熱點的行為,未曾考慮過事件真相曝光后對姜萍及其家庭的毀滅性影響。 根據《民法典》規定,每個公民都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媒體在報道時應當秉持客觀、真實的原則,確保信息的準確傳達。 若媒體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進行負面報道,將可能面臨法律制裁,受害者也能夠通過法律途徑獲得相應的賠償。 此外,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在該事件中,媒體對姜萍個人信息的大肆挖掘和傳播,以及部分“網紅”闖入姜萍家中進行評論和調侃,都可能侵犯姜萍的隱私權和名譽權,違反法律規定的報道原則。 熱點話題四:未成年人隱私保護問題 在“姜萍事件”的逐漸發酵過程中,姜萍的許多個人信息也被曝光在網絡上,包括月考成績、家庭情況、生活習慣等。 問題:姜萍的隱私權是否遭受侵害? 律師解答 束新康律師:月考成績、家庭情況、生活習慣等被曝光,侵害了姜萍的隱私權。《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姜萍作為未成年人,應當受到特殊、優先保護,應該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學校在情況通報中懇請廣大公眾對未成年人給予更多包容和愛護,這反映了社會對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的保護意識。 ■普法短評 尊重規則才是通往成功的基石 “姜萍事件”不僅觸及了公眾對于公正的神經,也促使我們從更深層次思考,競賽組織、教育管理以及社會誠信體系的完善。 組委會與學校對涉事教師的迅速處理,彰顯了維護公平、嚴懲違規的決心。然而,個案的處理只是冰山一角,更深層的問題在于如何修補制度漏洞,構建更加堅固的公平防線。競賽組織者需深刻反思,細化規則、明確界限,確保每一項規定都具備足夠的清晰度與執行力。同時,應加強監管,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提升監督效能,讓公平成為競賽最亮麗的底色。 此外,學校應成為法治教育的搖籃,通過日常教學與實踐活動,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與法律素養。讓師生明白,無論是在競賽的激烈角逐中,還是在人生的廣闊舞臺上,遵守法律、尊重規則才是通往成功的基石。 我們應以“姜萍事件”為契機,不斷完善制度、強化監管,培育法治文化,共同守護一個公平、公正、充滿活力的競賽環境。讓每一個懷揣夢想、熱愛數學的人,都能在法治的陽光下自由翱翔,勇敢追尋屬于自己的星辰大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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