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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8日訊 微信班級家長群、家委工作群本是學校和家長日常溝通的平臺,然而言辭不當引發的爭執,卻成了家校合作的新挑戰,甚至將家長推上了法庭。近日,福州鼓樓法院審結一起因家長在班級群內公然辱罵他人而引發的糾紛案。 市民李女士的女兒莉莉(化名),和魯先生的兒子小魯(化名)是同班同學。2023年9月,因拍照站位、漏發女兒作業等問題,李女士在班級群內質疑小魯擔任小組長期間對女兒小莉區別對待。同時,懷疑魯先生在班級家委換屆時非公平競選,并在班級群及家委群內發布“班主任袒護家長”等言論。隨后,魯先生在班級群內對李女士進行回擊,內容具有侮辱、謾罵、貶損性質。李女士認為魯先生侵害了其名譽權,遂訴至鼓樓法院,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魯先生作為學生家長,在班級微信群中發表帶有侮辱性言語,其言論對李女士有較為明確的貶低和詆損,且該班級群有近百名成員,人數較多,魯先生的行為造成李女士社會評價降低,侵害了李女士的名譽權,應承擔相應責任。但賠禮道歉的范圍應與侵害名譽權的影響范圍相一致。魯先生僅在班級群、家委群發布該內容,基于該特定受眾群體,魯先生僅需在該群發布致歉、澄清事實信息,即可達到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目的。此外,李女士多次在班級群中發布指向魯先生的未經證實的帶有盲目猜測的言論,亦存在不當之處。故對李女士主張賠償精神損害10000元的訴請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網絡非法外之地,行使網絡言論自由權不能超越法律的邊界。班級家長群作為協助班主任進行班級管理、開展教學活動的社群,校方和家長理應以子女教育為本,傾聽各方意見建議,架起學校與家庭間溝通的橋梁。在老師開展教學活動、家委協助履職過程中,部分家長對于具體事項存在意見建議應理性表達溝通,而非在班級群、家委群中發布貶損他人的言論,激化矛盾。 (記者 張嘉慧 通訊員 金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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