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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8日訊 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張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經查,張某因犯盜竊爆炸物罪,于2002年10月31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滿釋放后,今年6月1日至7月4日,張某先后4次駕駛摩托車前往龍巖市永定區洪山鎮某礦區,盜竊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布設在該礦區的電纜線銅芯,轉賣得款7402元。經龍巖市永定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盜電纜線認定價格為16206元。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黃小玲 黃順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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