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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日前,經政和縣檢察院提起公訴,一起販賣依托咪酯的電子煙毒品案被告人丁某某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經查,丁某某與章某系老鄉,2023年11月25日,丁某某為牟利,介紹朋友胡某向章某購買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煙彈(以下簡稱“煙彈”),章某以每個煙彈600元的價格販賣,丁某某卻告知胡某每個煙彈價格為900元,并約定好毒品交易地點。最終,胡某經丁某某介紹向章某購買3個煙彈,丁某某從中賺取900元。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丁某某居間介紹的行為推動買賣雙方完成毒品交易,同樣構成販賣毒品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葉璐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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