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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22日訊 日前,泰寧縣檢察院對一起詐騙罪提起公訴,被告人黃某某被縣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據悉,2022年10月,被告人黃某某為騙取楊某某財物,在與楊某某聊天過程中謊稱可以通過某法院退休院長取得某公司食堂、超市的經營權。楊某某同意承包后,黃某某通過制作虛假承包經營合同,要求楊某某轉賬8萬元人民幣,并將該款取現后用于個人開支。楊某某轉賬后多次聯系黃某某,黃某某則以出差、開會等各種理由推脫,意識到自己被騙的楊某某第一時間報了警。 泰寧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故對其依法提起公訴,經泰寧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廖素丹 葉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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