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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被狗咬傷,狗主人是否擔責? 法院:狗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近年來,飼養寵物成為不少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與此同時,與飼養動物相關的矛盾糾紛也 日漸凸顯,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多有發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近日,順昌縣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這樣案件。 案情回顧: 今年5月,小強(化名)途經美美(化名)家時,遭美美家飼養的寵物狗襲擊后被咬傷。小強多 次向美美主張賠償,美美卻以各種理由拒賠。雙方爭執不下,小強選擇報警處理,但在賠償數 額上仍未能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 小強認為,他沒有挑逗寵物狗的行為,寵物狗傷人系由于美美未將寵物狗系繩或佩戴嘴套,理 應由美美承擔所有相關費用。 美美表示,事發時她并不在家,一定是小強挑逗狗在先才被咬傷,她不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 飼養人的安全措施未到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美美作為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沒有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對寵物狗采取 的安全措施未到位,從而致使小強被咬傷。且美美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小強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 失,即使事發時其不在家,也應當對小強被咬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美美同意支付所有費用且承擔訴訟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履行完畢,遂向法院申請撤 訴。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 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后,動物飼 養人雖然主觀上沒有過錯,但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當前,飼養動物越來越普遍,尤其是在農村,家家戶戶都養狗看家護院。公民有養犬的自由, 但在享受寵物帶來樂趣的同時,應擔負起作為飼養人、管理人的職責,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對飼養的動物盡到管理和看護的義務,不得妨害他人正常的生活,為他人筑起安全屏障,也避 免自己陷入糾紛。如果飼養動物傷害到他人,應積極配合,避免事態升級。 (本報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陳穎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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