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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院審結“半城煙火半城仙”商標侵權案追蹤報道———— 商標捐贈,讓公共文化資源“活”起來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28日訊 11月27日,“半城煙火半城仙”商標捐贈儀式在泉州中院舉行。隨著泉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副局長黃丹琳、泉州市文物保護中心副主任顏昱與泉州某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廣告公司”)代表簽署捐贈協議,將“半城煙火半城仙”商標無償捐贈給泉州市文物保護中心,該商標將在文旅部門的規范管理和指導下使用,成為展現泉州獨特城市氣質的優質IP。 2021年8月、9月,某廣告公司先后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半城煙火半城仙”的商標,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分別為第35 類和第43類。2023年6月5日,某廣告公司認為泉州某餐飲公司在網店上傳帶有“半城煙火半城仙”文字的宣傳圖片侵害其注冊商標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餐飲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支付維權費用及賠償經濟損失。該案一審判決后,某廣告公司不服,上訴至泉州中院。 4月15日,泉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半城煙火半城仙”作為公共文化資源,是宣傳泉州文化、展示泉州形象的名片,具有非獨占性和非排他性,應屬于群體共有,以方便公眾自由使用和傳播。某廣告公司作為泉州本地企業理應知悉“半城煙火半城仙”作為泉州城市形象的代名詞所具有的廣泛社會影響力,卻仍申請注冊。該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依據不當獲取的權利向他人主張權利,構成權利濫用,在該案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案情詳見本報2024年4月17日2版《搶注“公共文化資源”商標,違法!》) 案件宣判不是終點,如何促進公共文化資源的共享和創新利用,助力泉州文化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該案宣判之后,泉州中院不遺余力地促成商標權利人與泉州市文旅局達成商標轉讓意向。 在不懈努力下,11月27日,某廣告公司與泉州市文旅局、泉州市文物保護中心經協商一致,簽署“半城煙火半城仙”商標轉讓合同。 根據合同,某廣告公司作為轉讓方,將“半城煙火半城仙”(共計15類)商標的所有權永久性無償轉讓給泉州市文旅局、泉州市文物保護中心,泉州市文旅局指定泉州市文物保護中心作為接受轉讓持有商標單位,泉州市文物保護中心對商標進行保護,包括視覺升級和運用標準的重新升級,負責維護市場上對該商標的侵權和市場秩序,并承擔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的費用。 (本報記者 林揚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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