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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清流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黃某因犯危險駕駛罪,一審被清流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2014年至2024年,黃某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清流司法機關予以行政處罰1次、刑事處罰2次。但黃某嗜酒如命、屢教不改,在今年6月的一天獨自在家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前往鎮上辦事,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駛出后側翻,造成自己受傷的結果。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黃某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黃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5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應從重處罰。檢察機關綜合案件事實及黃某到案后的悔罪表現等情節,依法提出量刑建議,獲法院采納。 (樂吉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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