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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28日訊 “感謝貴院安排第四檢察部的檢察官受理此案,他們為民解憂、勤奮敬業的工作作風令我十分感動。”近日,南平市檢察院收到一封來自當事人陳某妻子許大姐的感謝信,字里行間訴說著對檢察機關的認可和感激。 時間回到2021年12月,南平某法院一審判決陳某須向張某償還借款本金26萬元及利息24萬余元,陳某表示不服,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被駁回后,陳某繼續向省高院申請再審。2022年10月,省高院裁定駁回陳某的再審申請,于是陳某向南平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案件受理后,承辦檢察官積極聯系當事人了解情況。陳某認為法院的判決讓其無法接受,且陳某因未按執行通知書及時履行還款義務,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已經對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為此陳某患上了嚴重焦慮癥。 在調查中,承辦檢察官了解到張某雖然有和解意愿,但由于雙方意愿差距較大,矛盾一時無法化解。為此,承辦檢察官全面梳理案件相關事實與證據,核定張某在庭審中自認的利息算法、陳某已還款情況以及雙方還存在其他借貸關系,發現作為核心證據的借條不能真實反映案涉26萬元本金截至2020年1月1日的債權債務情況,原審判決遺漏認定申請人部分還款事實,存在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情形。 “原判決生效后陳某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債務利息仍在持續產生,如果依法監督,只能部分減少原判決認定的本金及利息。”據承辦檢察官解釋,在等待監督結果期間申請監督人要承擔的借款利息仍一直在累加,簡單以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提請抗訴并不是本案的“最優解”,難以從源頭上徹底化解矛盾。 為更好促進案結事了人和,承辦檢察官主動向當事人釋法說理,拉近彼此心里預期。然而,因和解數額差距較大,雙方在調解勸說過程中多次產生分歧。不愿放棄的檢察官不斷安撫雙方情緒,并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與證據,耐心細致幫助雙方當事人梳理權利義務關系,在充分尊重雙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引導雙方達成利益平衡的糾紛解決方案。 經過三個多月在還款金額及還款方式上的多次溝通協調,陳某與張某達成和解,并在檢察官、執行法官等人見證下正式簽訂執行和解協議,陳某向檢察機關撤回監督申請。 到這里,承辦檢察官仍不放心,持續跟進監督,確保協議約定內容得以順利執行。最終,陳某一次性向張某支付43萬元。直到獲悉當事人已順利辦結執行案件程序,確認當事人之間持續數年的民間借貸糾紛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本報記者 陳浩 通訊員 黃博鑫 李昌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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