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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28日訊 明知他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協助進貨供貨牟取利益。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高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永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經查,應朋友崔某(另案處理)要求,2023年4月份左右開始,高某從東莞市某貿易交易中心、深圳市某服裝市場等多地購買“克羅心”“MIUMIU”“CELINE”等品牌高仿的商品,并以每件加價10元的價格賣給從事直播帶貨的“匯”(崔某員工,另案處理),為“匯”直播帶貨供貨。同年8月23日,高某被民警抓獲。據統計,高某共向“匯”銷售144830元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獲利約2萬元。 永定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認為,高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是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為其幫忙聯系并提供貨源,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于2024年11月15日對其提起公訴。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廖翠華 熊海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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