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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能否索要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夫妻應當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當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近日,長 汀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過錯方實施家庭暴力,無過錯方起訴離婚并要求損害賠償的離婚案例 。 案情回顧: 劉某與張某經他人介紹認識于2014年結婚,于2015年生育一子。2023年8月11日晚,劉某與張某 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張某用腳踹劉某腿部,并用拳頭擊打右眼,造成劉某受傷。劉某報警后 ,長汀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出警調處,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劉某因被毆打后身體不適,于 次日凌晨前往醫院住院治療2天,經診斷為腦震蕩、右眼挫傷,張某支付醫療費1800余元。劉某 于2023年8月14日出院后搬離張某家,并訴至長汀法院要求離婚,索要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張某雖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雙方不能很好處理因家庭瑣 事引起的夫妻矛盾,張某未珍惜夫妻感情,對劉某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劉某 仍堅持要求離婚,可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對劉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根據 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張某對劉某施暴,既侵害劉某的身體健康,又對劉某造成精 神損害,因此對劉某訴請張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判決后,張 某履行2000元的給付義務。 法官說法: 家庭暴力的出現不僅嚴重侵害了被施暴者的人身權利,是對法律的公然蔑視,更是對家庭和睦 、社會和諧的極大破壞。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夫妻之間實施暴力給其中一方造成人身 傷害和精神痛苦,法院應當依法支持無過錯方的離婚請求和精神損害賠償。離婚經濟補償屬于 獨立的訴訟請求,除離婚分割共同財產以外,對家庭勞務付出較多一方應當給予一定經濟救濟 和平衡。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無論出于何種原因,都將依法受到嚴懲。 (本報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李麗紅 黃穎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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