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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明溪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盜竊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年底至2023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經蓋洋鎮雷西村山場林權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先后十余次將他人已砍伐的林木(雜木)進行裁剪后,運至某加工廠里堆放。 2023年3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貨車將堆放在加工廠的林木變賣給三明市某木材有限公司,重9.7噸,獲利3300元。次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雇請陳某某,再次將堆放在加工廠的林木變賣給上述有限公司,重量8.27噸(至案發尚未結算)。2023年3月23日,明溪縣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李某某堆放在加工廠的剩余木材6.88噸。經鑒定,上述木材重量共計24.85噸,價格為994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木材,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同時符合適用緩刑條件,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芊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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