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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29日訊 在舉證期限提供證據是當事人應當遵守的訴訟義務,但有些當事人卻故意拖延“任性”舉證,殊不知惡意逾期舉證是要“吃罰單”的。近日,廈門中院作出一份處罰決定書,決定依法對福建某建設公司的惡意逾期舉證、影響訴訟程序、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進行處罰,罰款金額為20萬元。 福建某建設公司在一審訴訟中,抗辯案涉項目系轉包給汪某、王某,與原告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一審法院就此對福建某建設公司進行釋明并多次要求其補充提供相關證據,但福建某建設公司拒不提交。 一審法院以證據不足未支持該公司的辯解意見,并根據在案證據判決福建某建設公司對尚欠500余萬元工程款承擔付款責任。 福建某建設公司提起上訴,于二審中才提交將案涉項目轉包給汪某、王某的《項目責任制承包合同》《擔保函》等重要證據。廈門中院根據福建某公司于二審提交的在案證據,綜合認定福建某建設公司非合同相對方,遂作出改判。 廈門中院認為,福建某建設公司為《項目責任制承包合同》一方當事人,《擔保函》系汪某向福建某建設公司出具,該兩份材料均屬于福建某建設公司控制保管,并非難以收集,更非新證據;經一審法院要求提交后仍拒不提交,遲至二審期間才提交,導致案件改判,福建某建設公司前述逾期舉證行為存在主觀惡意,不僅擾亂了訴訟程序,還浪費了司法資源,遂決定對福建某建設公司罰款20萬元。 福建某建設公司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復議,福建省高院駁回其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福建某建設公司現已繳納罰款20萬元。 法官說法: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少于15日,簡易程序不超過15日,小額訴訟程序一般不超過7日;二審案件不少于10日。舉證期限確定后,當事人超過期限提供證據即為逾期舉證。惡意逾期舉證,不僅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還會增加各方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記者 王淯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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