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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2日訊 近日,經莆田市城廂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劉某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5月的一天凌晨,被害人小陳在城廂區某休閑酒店按摩后到大堂休息,隨手將手機放在躺椅的扶手上。不久,劉某某到小陳隔壁躺椅躺下準備休息,見小陳背對其睡覺,而手機又放在靠近自己一側的扶手上,頓起貪念,將小陳的手機放入浴袍口袋后起身離開休息區,更衣后離開酒店。 當日下午,劉某某即乘坐動車離開福建,次日上午回到老家湖北省石首市,中午便匆匆將手機拿到手機店里刷機。因刷機后手機仍無法正常使用,劉某某就將該手機以1400元的低價賣給手機店老板。 然而令劉某某萬萬沒想到的是,盜竊手機4日后,莆田民警就趕赴湖北,通過當地派出所將其傳喚到案。到案后,劉某某仍心存僥幸,對盜竊手機一事矢口否認,直至民警追回被盜手機,劉某某才在確鑿的證據面前承認了犯罪事實。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4800元。 (記者 陳靜 通訊員 方明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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