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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2日訊 未經許可擅自挖掘公路用地系違法行為。近日,廈門市交通執法支隊同安大隊接投訴舉報,有施工人員在縣道474線工業集中區路段違法施工挖掘公路。經調查取證,廈門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支隊同安大隊依法對涉事工程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并要求施工單位盡快辦理施工許可后,方可進行施工。 執法人員經現場調查取證,某工程公司現場施工負責人紀某帶領8名施工人員,在同集路K2十750左側分帶人行道上挖掘一個長2米,寬0.45米,面積0.9平方米的坑,欲在該位置架設水泥電線桿,負責人紀某現場未能提供任何審批手續。紀某聲稱該項目是電力公司進行電力維護施工項目,并不知情需經審批才可施工。 執法人員現場對其進行普法宣傳,依據《公路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向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涉路施工審批,審批通過后方可施工作業,非經審批不得擅自進行涉路施工。 在執法人員的宣傳教育下,紀某認識到其未經許可擅自挖掘公路用地的行為屬違法行為,并表示愿意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廈門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支隊同安大隊依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現場使用一體化執法平臺簡易程序做出行政處罰,并要求施工單位盡快辦理施工許可后,方可進行施工。 交通執法部門提示,擅自挖掘、破壞公路違法行為,不僅影響道路通行安全,還影響道路結構,容易產生安全隱患。同安大隊將繼續加強日常巡查管理力度,嚴厲打擊各種涉路違法違規行為,保護路產路權,保障路面完好、安全、暢通。 (記者 王淯瀅 通訊員 楊禮建、韓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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