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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3日訊 日前,漳平法院判決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被告單位某食品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凌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凌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0萬元,予以沒收,由漳平市公安局上繳國庫。 經查,凌某曾是某食品公司的總經理,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凌某為謀取利益,以公司的名義在未發生真實業務的情況下,利用虛假貨物交易、虛假賬務處理、收取開票手續費、資金回流等手段,以收取開票手續費的方式,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68份,虛開稅額共計363.9萬余元,其中的240份已申報出口退稅,實際造成國家稅款流失278.5萬余元。案發后,漳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凌某退出的違法所得60萬元,某食品公司預繳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凌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凌某在犯罪后能全部退出非法獲利,被告單位預繳罰金,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漳平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虛開發票行為的社會危害較大,不僅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并且嚴重損害稅收征管秩序和經濟秩序,破壞公平健康的營商環境。守法經營、依法納稅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生命線”,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該遵守稅收征管法律法規。應牢固樹立依法誠信納稅理念,認真履行納稅義務,切莫觸碰法律紅線,以身試法。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蘭芳 何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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