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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3日訊 個別當事人在法庭上為達非法目的作虛假陳述,這非但難以“勝訴”,還有可能收到“罰單”,甚至構成虛假訴訟罪。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宏路法庭在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發現被告張某在訴訟中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案件審理,遂依法作出懲罰決定,對其處以2000元罰款。 今年1月31日,被告張某駕駛貨車行駛到福清市新厝鎮一加油站路段轉彎時,與原告黃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黃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發后,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張某在本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事后,張某并未主動履行相關賠償責任,為此黃某將其告上法庭。庭審中,法官明確告知當事方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得作虛假陳述,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然而,被告張某在面對法官詢問是否改變其車輛使用性質問題時,竟作虛假陳述。承辦法官指出其辯解的邏輯錯誤后,仍未如實回答相關問題。 “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在參加訴訟過程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一些當事人抱著僥幸心理在法庭上進行虛假陳述,最終會因此而付出代價。”承辦法官提醒,非誠信訴訟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還浪費了訴訟資源。對于故意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等虛假訴訟行為,一經查實,必將依法懲處,情節嚴重可能被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 陳欽祥 通訊員 陳誠 林怡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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