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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3日訊 因物業公司未公開經營收入、支出情況,業委會未公示收入的支出情況,泉州市鯉城區某小區將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布相關情況。日前,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該起案件。 案情回顧: 2012年4月22日,泉州市鯉城區某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后歷經三屆業委會。2012年,某物業公司開始管理該小區,對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并取得收益(包含道路停車費、公共用房租金、快遞柜進場費)。在該小區業委會成立后,該物業公司與業委會連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公司每年向業委會支付1萬元。2022年8月,該物業公司撤離該小區。 小區業主蘇某等人認為,物業公司自2012年至2022年間對公共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收入,但從未將經營收入、支出情況向業主公示,業委會每年收取物業公司1萬元的支出情況亦未公示。 2023年11月,小區業主蘇某等7人將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業委會、物業公司向業主公布自2012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小區公共收益情況、公共維修資金收支情況,并要求業委會公布該期間履職任期內的工作經費收支情況以及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決定等。 業委會辯稱,由于該小區業委會成立時間久遠,且缺乏運作經驗和專業指導,業主要求公開的情況時間跨度又較長,部分資料不齊全,對于沒有缺失的資料同意提供,至于公共收益部分和公共維修金的使用,系物業公司收取,應由物業公司公布。 物業公司則辯稱,公共收益是用來補貼公司的低價物業管理服務費,無法與公司自身的經營收入區分,且公司沒有義務提供內部賬目給業主查看。 法院審理: 業主享有知情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業主享有知情權,范圍包括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況、小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公共維修金的使用情況以及業委會的決定等。而蘇某等人要求公開的資料屬于業主知情權的范圍。 因此,鯉城法院判令業委會應向蘇某等人出示2012年5月至2015年4月、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間的業委會工作經費收支情況(2015年5月至2020年5月已公示過),以及2012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間的業主大會決定、業委會決定;判令物業公司應向蘇某等人出示2012年5月至2022年8月小區共有收益的收支情況、公共維修資金使用情況,上述資料同時應在小區公告欄內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布。如相關資料確實缺失,業委會、物業公司應以情況說明方式進行公示。 法官說法: 業主知情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侵犯業主知情權的,業主可以嘗試與業主委員會或相關責任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等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請求介入調解和處理。若協商和投訴都無法解決問題,業主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訴訟中,業主需要明確自己的訴訟請求,例如要求公開特定的信息資料等,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知情權受到了侵害。為有效行使知情權,業主享有利用攝像、錄影或者其他技術手段進行復制的權利。在查閱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相關主體負有協助義務。 (本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黃細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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