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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4日訊 近日,上杭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一起非法采礦破壞生態刑事案件,被告人廖某榮認罪悔罪,退出違法所得,自愿以補種復綠方式修復生態,同時以認購水土保持項目碳匯方式,替代賠償因非法采礦造成水土流失導致的碳匯損失,該院當庭宣判被告人廖某榮及其他同案人犯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4年2個月至1年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悉,這是11月5日龍巖中院與龍巖市水利局聯合出臺《龍巖市關于在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土流失刑事案件中開展生態修復適用水土保持碳匯賠償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下稱《工作指引》)并配套制定《水土保持碳損失核算技術指南(試行)》后,審結適用的首例刑事案件。 上杭法院根據《工作指引》,引導被告人廖某榮自愿賠償碳匯損失量的2倍,從廈門產權交易中心認購“長汀朱溪河水土保持項目碳匯”339.64噸進行核銷,實現既就地彌補水土保持碳損失,又促進提升長汀水土流失治理成效的雙贏效果。 記者從龍巖中院了解到,為鞏固提升水土流失治理“長汀經驗”。今年來,龍巖中院與市水利局密切協同,依托省水土保持試驗站(監測站)、福建師范大學等高??蒲袉挝涣α浚剿鹘⒏=ㄊ∈讉€水土保持碳損失核算技術指南及賠償機制,形成龍巖特色的水土保持司法碳匯機制。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盧維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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