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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銷售竊照器材案。 經查,自2023年2月開始,陳某甲從廣東廣州白云區購買竊照器材設備,并在某短視頻平臺上銷售。之后,陳某甲雇傭陳某乙、陳某丙、包某某,并出資讓陳某乙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冊“廣州市白云區某某電子商行”及租住倉庫等,用于網絡銷售竊照器材使用,共銷售25套竊照設備。其中,陳某甲銷售竊照設備14部;陳某乙銷售竊照設備6部,非法獲利3500元;陳某丙銷售竊照設備3部,非法獲利900元;包某某銷售竊照設備2部,非法獲利約440元。 城廂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甲、陳某乙等4名被告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最終,法院對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至拘役4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記者 陳靜 通訊員 宋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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