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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9日訊 近日,經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許某濱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賠償經濟損失。據悉,這是許某濱第三次因酒后滋事被處罰。 4月16日晚,許某濱與朋友一起喝酒。兩斤米酒下肚后,失去意識的許某濱搖搖晃晃走上街頭,在漳平市某路口無故攔停被害人鄧某、林某、余某的轎車,并爬上引擎蓋,用手打砸車前后蓋、車門及前擋風玻璃,甚至無故毆打被害人余某。被害人余某趁著其踹車門時立即報警。隨后,許某濱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 案發后,許某濱后悔不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漳平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許某濱酒后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損毀財物價值13660元,情節嚴重,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據此,漳平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廖晶 詹凌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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