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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9日訊 無證駕駛本就是違法行為,有的人竟還飲酒后無證駕駛。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危險駕駛案,被告人黃某某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又十五日,并處罰金四千五百元。 4月29日4時許,黃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時,碰撞到某小吃店門口的小型轎車,之后黃某某未能采取制動措施,致其車輛繼續碰撞到3位行人、一輛二輪摩托車及兩輛三輪電動車,造成七人受傷及五輛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被害人報警,黃某某于同日4時11分在現場被查獲。經司法鑒定所鑒定,黃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9.29mg/100ml。 此后,經認定,黃某某應承擔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另經鑒定,黃某某車上一名乘員受傷的損傷程度達輕傷一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黃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黃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予以從重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后果,結合黃某某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李澤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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