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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9日訊 近日,經莆田市城廂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陳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陳某與被害人李某是朋友關系,2014年6月左右,李某咨詢陳某如何辦理銀行貸款業務,陳某想起自身債務,便聲稱可將其身份證及銀行卡、密碼出借給李某用于接收貸款。幾天后,李某向銀行貸款120萬元。同月底,陳某以急需使用身份證件為由拿回身份證。當銀行將120萬元貸款打入陳某銀行賬戶后,李某聯系陳某提供身份證用于取款,陳某均以臨時有事推托,并在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放款當天將120萬元轉至自己名下另5張銀行卡中,并到各銀行柜臺取現。之后,陳某隱匿行蹤,將120萬元貸款全部用于個人還款及揮霍等。李某找不到陳某便報警,直至今年4月中旬,陳某在廣州落網。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共計12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記者 陳靜 通訊員 許自杰 林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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