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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0日訊 近日,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曾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責令二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4月至10月間,被告人曾某甲購進空版服裝及假冒的某知名品牌注冊商標的標識,并使用壓標機自行壓印成品后,在其注冊經營的“中國某特賣個人店”“支持某特賣個人店”兩家網店,上架銷售假冒服裝,銷售金額累計108914元。其中在2023年6月份,被告人曾某乙明知曾某甲上述制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仍受其雇傭,為其提供貼標、打包、貼快遞單等幫助,參與銷售金額合計21796元,并收取曾某甲支付的工資5000元。 其間,被告人曾某乙還自行在空版服裝上壓印假冒的某知名品牌商標標識,后在其注冊經營的“某特惠服飾個人店”網店銷售該假冒服裝,銷售金額共計183788元。而被告人曾某甲明知曾某乙的上述行為,仍為曾某乙提供購進空版服裝、假冒的某知名品牌商標標識等幫助。 經鑒定,上述產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案發后,二被告人預交了20萬元用于退出違法所得和繳納罰金,并已賠償被侵權企業的經濟損失,獲得了企業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單獨或共同采用購進空版服裝及假冒的商標標識后自行壓印成品的方法,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王匯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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