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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事故責任如何分? 上杭法院:未按操作規范行駛,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0日訊 湯某與修某系好友,兩人原在同一家飯店做廚師,閑暇時經常相約出行游玩。然而,因為一次交通事故,讓昔日好友“反目成仇”,最終對簿公堂。近日,上杭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法院判決湯某賠償修某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8萬余元。宣判后,雙方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2023年7月,湯某駕駛摩托車載修某出行游玩,因操作不當,車輛駛出路外碰撞停于路右外的重型裝載貨車,造成湯某、修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湯某負本事故全部責任,修某無責任。后修某送至醫院搶救,花費醫療費9萬余元。湯某支付了6.55萬元后,因經濟困難未能賠償修某其他損失。修某認為湯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由湯某賠償其全部經濟損失;湯某認為其免費搭載湯某,屬于好意同乘,應減輕其賠償責任。經多次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修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湯某與修某相約到上杭縣城游玩,湯某駕駛機動車無償搭乘修某,屬于好意同乘,雙方對此并無異議。修某認為機動車使用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屬于具有重大過失。民法典中規定的好意同乘中駕駛人重大過失,通常指嚴重違反最基本的注意義務,如酒后駕駛、無證駕駛、闖紅燈等明顯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對駕駛人作出全部責任的認定,只能作為評判的考量因素,而不能直接作為認定駕駛人存在重大過失的依據。本案系單方事故,事故認定書中認為湯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減速慢行,未按操作規范行駛,引發本次事故,因而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修某與湯某均未舉證證明事發時的車速以及湯某存在明顯違法行為,故不能認定湯某存在重大過失。基于本案系好意同乘,可以減輕湯某的責任,該院酌定減輕湯某對修某25%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修某的損失合計24萬余元,湯某作為機動車實際所有人及使用人,未投保交強險,故相應的損失18萬余元應由湯某賠償。事發后,湯某已經先行支付6.55萬元,剩余12萬余元應當限期賠償。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民法典對好意同乘作出了規定,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民法典中規定的好意同乘駕駛人重大過失,通常應指嚴重違反最基本的注意義務,如酒后駕駛、無證駕駛、闖紅燈等明顯違法行為。因本案系單方事故,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但并不意味著駕駛人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根據個案實際情況分析判斷。 (本報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廖華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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