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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0日訊 近日,莆田涵江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沒收違法所得款37.5元。 據悉,2023年10月23日,被告人吳某因伙同同案人前往涵江區國歡鎮某商行盜走一瓶葡萄酒,前往涵江區涵西街道某商行盜走數條香煙(價值2100元)被公安機關抓獲,對吳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由于其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原因,決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11月1日,公安機關接到報案,經調查發現吳某曾于10月14日在涵江區涵東街道鋪尾小區盜走電瓶5個并以15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遂對吳某涉嫌犯盜竊罪一案立案調查,并對其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 然而被告人吳某在取保候審期間,于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7月26日期間,又伙同他人通過拉車門的方式實施三起盜竊行為,分別在荔城區新度鎮下橫山村附近,盜竊車內的現金200元和一部的唯科牌手機(價值850元);在涵江區涵東街道某小區停車場盜竊車內的現金6150元;前往涵江區涵西街道某小區停車場盜竊車內的現金300元。 被告人吳某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一年內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96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記者 陳靜 通訊員 徐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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