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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我朋友向我借款10萬元買房,之后一直未還借款。多次催討未果后,我起訴并勝訴。但判決生效后,朋友還是沒有還錢,我遂申請強制執行。經法院調查發現,我朋友不久前跟妻子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房子給他妻子,債權、債務全部由我朋友承擔。請問,我要怎么實現我的債權? 【解答】 藍姍姍(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林先生,您好!夫妻雙方對離婚協議中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分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第三人明知上述協議內容以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您朋友在債務沒有清償的情況下,在離婚協議中主動放棄共同財產份額,由他自己承擔債務,屬于怠于行使財產分割權益,導致第三人債權無法順利實現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之規定,您可以提起代位析產訴訟,請求確認您朋友對共有財產享有的份額,將其列為可供執行財產。 (本報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黃萍英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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