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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由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蘇某涉“自洗錢”一案,經永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宣判被告人蘇某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洗錢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3年9個月,并處罰金83萬元。 據悉,該案是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及《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以來,龍巖市首例職務犯罪“自洗錢”案件。 經查,2012年上半年至2023年10月期間,蘇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提供關照,先后索取、收受16人所送錢款共371萬余元;以“贊助某楊梅采摘節”等為由套取公款、違法出售公共財產非法占為己有共計26萬余元;為在處置煤矸石中謀取私利,違反相關規定,超越職權,未經有償化處置程序的報批,以落實招商引資協議為借口,擅自決定將某煤礦煤矸石交由關系人處置,造成公共財產損失123萬元;蘇某在收受賄賂款后,為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指使他人通過本人實際控制的某公司及多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轉賬、取現,意圖將受賄款“洗白”,轉移資金共計97萬余元。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張紅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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