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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1日訊 “看臺票+300/張,內場票+450/張。不包中。”在大部分熱門演唱會一票難求的情況下,各種二手平臺和社交軟件上,“黃牛”卻稱各種價位和日期都有票,每張票加價500元到3000元不等,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近日,廈門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聯合海滄分局組織警力沖擊一違法窩點,抓獲涉嫌倒賣有價票證的李某凡(男,31歲)及鄭某楠(男,31歲),現場查獲電腦主機1臺,手機200余部。 經審查,違法行為人李某凡、鄭某楠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加入明星粉絲群等網絡渠道尋找客戶,倒賣人氣較高的熱門明星演唱會門票,根據明星火熱程度每張演唱會門票提價100-2000元對外售出。兩人還購入200余部手機,在收到客戶“訂單”之后,使用電腦軟件批量控制手機在購票網站上搶票,共倒賣80余場演唱會門票合計1200多張,非法獲利20萬余元。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李某凡、鄭某楠因倒賣有價票證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并收繳現場查獲的手機200余臺、電腦主機1臺,追繳非法所得,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鏈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記者 葉蔚蓉 通訊員 廈公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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