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 近日,漳平法院審結一起醉酒駕駛機動車案,被告人王某酒后長時間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醉酒后在城區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駛,造成不特定的人身及財產損失,判處有期徒刑4年。 經查,2022年10月,王某酒后駕駛轎車在城市道路以120km/h左右的速度超速行駛,遇行人、過交叉路口和人行橫道不減速。駕駛至漳平市城隍路與外環東路交叉路口時,與前方黃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追尾,造成黃某駕駛的車輛損毀,黃某當場死亡,路邊停放車輛不同程度受損。 經司法鑒定,王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94.78mg/100ml。經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福建鑫八閩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造成被撞的小型轎車共計損失人民幣3.9萬元。 漳平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作出如上判決。王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其并非主觀意識故意犯罪,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因此,上訴至龍巖中院,龍巖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蘭芳 何勇)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