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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1日訊 近日,政和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被告人郭某因將水杯、充電寶等改裝成“偷拍神器”并銷售牟利,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000元,作案工具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今年2月,郭某在某平臺上看見售賣隱蔽攝像器材的廣告,產生了售賣改裝攝像器材牟利的念頭。之后,郭某在某電商平臺上購買了紐扣攝像頭及改裝工具,并將改裝的攝像器材上架到二手交易平臺售賣。 今年2月至4月間,郭某按照客戶要求將紐扣攝像頭安裝至水杯、衣服、充電寶等物品上,并以每個800元左右的價格向多人出售,共計售出10多個,獲利3000元。 4月28日,公安局民警在郭某住所將其抓獲。經訊問,郭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民警隨即依法扣押其生產、銷售的相關物品。經鑒定,其中被扣押的4個器材屬于竊聽、竊照專用器材。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在未取得任何資質的情況下,非法生產、銷售竊照專用器材,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根據郭某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悔罪表現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黃小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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